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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至2018年11月1日,张某某(已判刑)承租了张某甲家位于黄骅市**路路南**路**号、新华路**号两间平房门市,经营按摩店组织失足女卖淫来非法获利。2018年6月份以来,因公安机关加大了对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同在**路经营按摩店容留、介绍失足女卖淫牟利的杨某某(另案处理)召集张某某、蔡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郑某某商议后决定,为保证按摩店不受公安机关查处,需购买对讲机轮流值班为经营的按摩店放哨。后杨某某从网上以每对700元的价格购买了4对对讲机,分发到张某某、蔡某某、郑某某按摩店里,并明确了值班的具体位置和每个人值班的具体时间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由当班人员负全责。郑某某参与放哨协助张某某组织卖淫,为组织、容留卖淫犯罪行为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手机截图,银行查询,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魁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的证言;

3、杨某某、张某某、蔡某某、郑某某、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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