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深圳**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已注销)负责人,住广州市番禺区**路**号**幢**房(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院**路**号**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月9日由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同年5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初,被告人郑某某身为深圳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请托时任江门市**区委**王某某帮忙,由王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向江门市**区**局推荐郑某某的公司承建**小学滨江校区工程。后该公司成功中标。2013年8月和2013年年底,为感谢王某某的支持和帮助,郑某某先后两次在江门市**区委**大楼贿送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和50万元,王某某均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文书、身份材料、工商登记资料、到案经过、工程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结算单证、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郑某某、容某某、蔡某某、吕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深圳某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责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代表该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帆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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