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82********,汉族,初中,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镇**村**自然村**号,现租住河北省张北县**镇**平房。2006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 被张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苏E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永春大街与隆兴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30毫克/100毫升,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1毫克/100毫升。
2020年6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京AJ****号翻斗车由南向北行驶至406国道张北县大囫囵镇沙疙洞村路段与贡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完成左转弯,在公路西侧相撞后碾压,造成贡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车主王某某现场报警,交警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将在现场等候的郑某某带回交警队调查。经责任认定,郑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病理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又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
检察员:张亮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张北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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