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贵州大方**食品有限公司、大方县**镇**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0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22时许,郑某某酒后驾车至大方县看守所附近时,被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七中队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因其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后被执法人员传唤至大方县人民医院抽血进行酒精检测,郑某某在医院内不配合抽血,并挥拳殴打民警邵某某脸部左边下颚处一拳,造成邵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郑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3.81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系2020年10月18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欧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一份;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酒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8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成雄
检察官助理:周 艺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359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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