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黟县**项目部木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现住黟县**项目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屯溪区菲芘酒吧喝酒消费后,走到酒吧停车场驾驶渝H****2号小型轿车欲离开时,撞上停车场内号牌为皖J****5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交警事故部门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菲芘酒吧保安康某某上前提醒及劝阻其不要酒后开车时,郑某某从驾驶室中控位置拿出一把匕首,手持匕首追逐被害人康某某约六、七米,康某某逃开后,郑某某转身手持匕首追逐在旁边围观的三人,围观人员逃开后,郑某某返回车内继续驾驶渝H****2号小型轿车准备离开停车场回黟县,驶至停车场门口时被停车场道闸挡柱。后郑某某被接警赶来的屯溪公安分局民警现场抓获。
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书;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持凶器追逐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触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检察官助理:王珍珍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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