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庄**号,住昌黎县**镇**村。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6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昌黎县**镇**小区亲戚家拜年期间与何某发生口角,后郑某某驾驶冀C****自家车沿**小区南区**号楼和**号楼之间的路由北向南行驶欲离去,因酒后驾驶导致车辆失控,将邵某停放在该路上的冀C****小型轿车剐蹭后,又将在小区广场上的行人何某某撞伤。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驾车时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93.72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8月29日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邵某的证言;昌黎县司法鉴定中心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昌黎县公安局法医伤情鉴定结论书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将他人撞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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