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农民,住伊川县**镇***村三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16日05时1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伊川县**镇***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村路段高速桥东边时行至公路左侧,与对向伊川县**镇**村村民杨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运输车前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双方受伤。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 3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身份证明、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村委证明、病情介绍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查笔录;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晓
检察官助理:张剑飞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鸣皋镇大桑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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