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区***园**社居委****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幢***室。2004年11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02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皖A*****小型普通客车,从天鹅湖附近丁里羊肉馆出发,经南二环上合作化南路高架桥向北行驶,至史河路与西一环交口登云庭小区附近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皖A*****号出租车相碰,致出租车方向失控撞向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护栏飞起砸到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戚某某驾驶的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损坏及护栏损坏。交警接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后将被告人郑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接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提取材料等书证;2. 被害人李某某、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及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雪梅
2020年5月15日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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