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持证醉酒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世昌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汇峰灯岗处,与陈某某驾驶的沿科技路自北向南行驶的鲁K*****号小型轿车相撞。经认定,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郑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建湖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镇**园**号楼**室。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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