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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威海**橡胶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持证醉酒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世昌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汇峰灯岗处,与陈某某驾驶的沿科技路自北向南行驶的鲁K*****号小型轿车相撞。经认定,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郑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建湖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镇**园**号楼**室。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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