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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1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江门市蓬江区****工作人员,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现住江门市蓬江区******。2019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从江门市蓬江区****街返回蓬江区****,然后驾驶粤J*****小汽车出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蓬江区******前路段等候红绿灯时,将车辆停在机动车道上并在车里昏睡,造成该路段车流拥堵缓慢,之后被交警大队查获。去至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抽血检验时,被告人郑某某以其没有驾驶车辆为由,拒绝配合抽血检测,后被民警采取措施强制抽取其血液。

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66.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款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惠云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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