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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镇**村委**组**号。2020年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姚安县栋川镇**街道**小区驶往龙岗村委会家中,20时许行至栋光线k3+500米(**村文化室)路段时,与前方阮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载阮某乙)相撞,造成几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报警事件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现场图及照片、人车合一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阮某甲、阮某乙的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郑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正宽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住姚安县栋**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398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量刑建议书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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