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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郑某甲在吴川市**路边的烧烤大排档吃夜宵,期间郑某甲饮了三罐啤酒,吃完夜宵后,郑某甲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1****)由**村往**圩方向行驶,23时10分,当车行驶至吴川市**镇**村路口时,与对向由陈某某驾驶的粤GT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某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郑某甲、陈某某的血液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从郑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4.90mg/100ml,从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未检测出乙醇浓度。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但郑某甲无驾驶资格,应从重处罚;其血液酒精浓度比80mg/100ml增加64.9mg/100ml,可以增加十日至十五日的刑期。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处所位于吴川市**镇**村**号**房,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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