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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硕县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75********,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高台县**镇**村**号,现住址新疆和硕县**乡**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和硕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其自有车辆(新M*****)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和硕县塔哈其镇经济开发区山东补胎店前道路时与横过非机动车道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昊

(院印)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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