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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安徽省庐江县**路**小区**幢**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在朋友罗某某租住的地方吃饭时喝了酒,同年10月14日04时许,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皖AJS***号小型轿车从安徽省庐江县城出发,沿着合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杭埠河大桥附近时,撞上了欧某某驾驶的皖AC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致郑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被告人郑某某被前来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材料;

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刑事追究,现无驾驶资格再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一款(一)(五)(七)项的规定,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云祝

                             书  记  员:李沃幸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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