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34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客车沿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湖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前方江某某驾驶的皖K****号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0.8㎎/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佳
检察官助理 张安静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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