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高新区**村。2010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滨州市高新区新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沟李附近时,碰撞逆向停放在路边的胡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受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郑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呼吸酒精检测值为***mg/lOOml。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mg/100m1。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3、滨州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胡某某、边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广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滨州市高新区**村,联系电话:1505434****。。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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