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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郑俊怀,男,1987年06月0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7060155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西部绿洲厨师,出生地:河南省商水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农二师焉耆垦区开来镇21团2连38栋6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兰干路益都水岸花园28号楼1单元5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7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俊怀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03时10分许,被告人郑俊怀酒后驾驶新M0580C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英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英下路与其兰巴格街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撞上前方崔辉驾驶的新MT6851号出租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郑俊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154.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郑俊怀已赔偿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俊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俊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文雁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俊怀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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