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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大专文化,共青城**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路**号,现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20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和向某某、朱某某在向某某朋友家中吃饭。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喝了五、六瓶易拉罐装雪津牌啤酒。饭后,被告人郑某某和向某某又前往德安县**大街**店吃烧烤,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又喝了三、四瓶南昌八度牌啤酒。喝酒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与同桌一男子发生争执后回家。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向某某陪的同下前往德安县**镇派出所报警,由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赣G****小型轿车,沿**大道往**大道方向行驶至德安县**镇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郑某某有涉嫌酒驾的行为,遂将其交由交警部门处置,交警立即对被告人郑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德安县中医院提取其血液血样进行检验。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77.91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行车轨迹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郑某某被查获及血样提取视频、行车轨迹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荣勋

检察官助理:王海宝

2020年7月23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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