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粤H60****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县**镇**路**市场侧出发,行驶至**镇**银行门前路段被怀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查获。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郑某某案发时的人体血液进行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乙醇含量153.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单等书证材料; 2. 黄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三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芝勇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