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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林业局**大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3时33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江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抚松县**镇**小区门前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09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情况、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

(二)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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