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2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号“**”牌小型客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街交叉口南口处,与前方同向行驶中停车等待信号灯的李某某驾驶的晋E*****号“**”牌小型轿车追尾,致双方车辆损坏。经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28.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及其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及赔偿款收条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裴鑫浩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03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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