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豫NJ28**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柘城县陈青集镇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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