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现住邵武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武夷山市百花路由火车站往小武夷花园行驶,回家后换骑无牌电动二轮车,在武夷山市百花路218号门口路段与叶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车发生刮撞,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查获归案。经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1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样乙醇含量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青
检察官助理:余绍清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