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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8月8日,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某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潮南区井都镇大闸桥路段时,撞倒步行的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致其三人倒地受伤。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00ml。

经鉴定,姚某甲的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姚某乙、姚某丙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甲、姚某丙、姚某乙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积极支付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治疗费等费用,并取得姚某甲肚、姚某乙、姚某丙一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甲、姚某丙、姚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朝洛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案;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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