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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村**,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巷**号**房。因赌博于2008年12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处罚款500元、收缴赌款人民币50元。2020年5月1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分别被汕头市公安局治安罚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7时4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粤DT5****”号套牌的二轮摩托车途径金平区**路与**路交界处时,被执勤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情况说明、户籍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 证人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楚平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1页;

3.光碟1张;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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