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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个体,家住上高县**街道**路**号**栋**室。2016年12月23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6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沿上高县**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上高县**路“金三角”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毅

检察官助理:朱余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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