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豫C77***黑色轿车沿道南路行驶至洛阳市西工区衡达地标小区门口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举报郑某某酒驾,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出警,并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将被告人郑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110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楠楠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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