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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面包车从本区山腰街道老钱KTV出发,沿驿峰路由后龙往山腰方向行使,行驶于路右直行车道至**路**路交叉路口路段,追尾碰撞停在前方等候红绿灯的被害人文某某所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致闽******号小型轿车再次碰撞前方等候红绿灯的被害人连某某所驾驶闽******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文某某、连某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文某某、连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实际履行,并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文某某、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醉驾路线图等;

5.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志庚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95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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