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陕AL****号本田小轿车行驶至洛南县保安镇保安街**时,与前方汪某某拉的架子车发生碰撞,架子车被撞后撞碎了叶某某停在路边的陕H*****号面包车玻璃。经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45.8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汪某某、叶某某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公安平台查询结果等书证;证人薛某某、汪某某、叶某某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绪波
附:1.卷二宗、补充证据材料四份。
2.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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