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4196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渭南市州区******单元**。2014年11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南省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陕AL****号本田小轿车行驶至洛南县保安镇保安街**时,与前方汪某某拉的架子车发生碰撞,架子车被撞后撞碎了叶某某停在路边的陕H*****号面包车玻璃。经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45.8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汪某某、叶某某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公安平台查询结果等书证;证人薛某某、汪某某、叶某某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绪波

2019年7月16日

附:1.卷二宗、补充证据材料四份。

2.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