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18〕158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公司职员,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室。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处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丹溪路与东市南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郑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驾信息查询单、违法记录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18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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