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案发前为福建省**医院副主任医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梯**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出发,沿五一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达道路至国货西路)附近时,将车停在东侧机动车道上后坐在车上熟睡,直至当日凌晨2时15分许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郑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16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现场指认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在职证明、入党批准通知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522号鉴定意见书

5.试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86.1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晨燕

                            20201012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79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