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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花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3时41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德化县龙浔镇第三实验小学出发经中医院、坪埔灯控路口往龙浔镇县自来水厂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浔南西路295号前路段时碰撞到行人陈某某和陈某甲,造成行人陈某某和陈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42.6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廖玉蓉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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