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街**号**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无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机茂南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0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茂(临电)名A1****号电动二轮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文明中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其驾驶的茂(临电)名A1****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无证且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341331****。
2.案卷和证据册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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