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西安申通快递派递员,居民身份证号610104198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房**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号**单元**室。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23时2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3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光路凤城一路十字,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其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并带回交警经开大队做进一步调查,经查,被告人郑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其案发时血醇浓度为205.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郑某某拘役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易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律师会见笔录壹份。
6.《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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