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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轮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8年** *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新疆轮台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18时57分许,郑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轮台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50米路段处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路面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36**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郑某某血液中含乙醇89.1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郑某某取保候审在轮台县

2、案卷一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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