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3811977********,朝鲜族,初中文化,系**大厦经理,住长春市南关区**社区**栋**门**室(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21时21分,饮酒后驾驶吉A*****号白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南关区彩霞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三环路交会南200米处时,与邵某某驾驶的吉A*****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出警处置事故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负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0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邵某某、丁某某、孙某某证言;
(3)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和解书及收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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