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3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4********,大专文化程度,在南昌打工。现住址:江西省九龙湖**街**城**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7年4月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处以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青云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21点45分左右,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赣A*****小车在城南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城南佳园东门口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2.47mg/100ml。
2020年04月29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经南昌市青云谱交警大队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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