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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汇西500米路段时,与顺向行驶的相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轿车右侧反光镜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郑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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