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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77********,汉族,初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住****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1时55分许,郑某某驾驶蒙L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团结路与利民街路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测试,郑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186mg/10Om1;2019年12月30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每10OmI血液中含有210.4mg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班某甲、班某乙等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荣洁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管辖地。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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