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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蒙FN****号小型汽车从乌兰浩特市**花园出发,当行驶至**路**佳苑小区东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郑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42.50mg /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详细信息、驾驶人详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吹气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福全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2卷)、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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