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号,现住弥勒市弥阳镇新民街**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弥勒市**村朋友家吃饭,期间饮酒,第二天2020年6月13日晚,郑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王炽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晚21时04分,行至弥勒市城区王炽路左右分开路口向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郑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09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玲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弥勒市弥阳镇新民街**号,联系电话136496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63页,光盘四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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