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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小型客车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古银路与光明路交叉口以北10米处时,所驾车辆撞上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云******小型轿车,后被民警发现查获。经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住址为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38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壹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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