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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5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宿舍**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郎风”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路山水南苑小区附近路段时,所驾车前部与道路东侧的昆明通捷商贸有限公司大门门柱相碰撞,致郑某某所驾车及门柱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70mg/100ml(乙醇/血),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宗宁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88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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