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于2020年7月13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大力神”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石林县小戈丈村前往石林县城,途中,郑某某驾车行至石林县**镇**村路段(肇事处),所驾车车头部位与道路右侧正常行走的行人杨某某、石某某等人相撞,致杨某某、石某某受轻伤,车辆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郑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39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构成轻伤二级。经石林县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郑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为杨某某、石某某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的无号牌灰色“大力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照片);2.书证:(1)户口证明;(2)人员身份、车辆信息查询结果;(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2)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3)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照片等;7.其他:(1)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二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莉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5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散页11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