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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路**号,系镇雄县**人民政府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镇雄县塘房镇往镇雄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陈贝屯村路段时与路上行人王某某、樊某某相接触,致二人受伤,案发后,已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经呼气酒精测试为162mg/100ml,经提取血液送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133.49mg/100ml,经郑某某申请重新鉴定,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乙醇含量为125.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交通事故认定书;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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