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5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巷**号,现住剑阁县**镇**街**号,群众,剑阁县**局退休职工,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3日对其立案侦查,2020年5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栋**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与朋友在剑阁县**镇“**”砂锅店吃晚饭,期间郑某某饮用了约二两散白酒和一瓶啤酒,饭后郑某某独自无证驾驶宁******号小轿车回家,被剑阁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0.1mg/100ml,后民警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豫川
检察官助理:陈梅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剑阁县**镇**栋**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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