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某某,男,64岁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组,现住址:四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左门。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位于四平市**区**乡**村**社的亲属家饮酒后,驾驶超过使用年限的吉CD****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四平市**区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返家途中,当行驶至国道**线**km处时,与沿国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调头后继续前行的王某某驾驶的吉AD****号轮式挖掘机械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吉CD**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坏,被告人郑某某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告人郑某某进行施救,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接警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勘查完毕后,即刻赶到四平市**医院确认肇事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郑某某的身份信息,并抽取其静脉血用于理化检验。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公鉴(理化)字[2020]102号《检验报告》鉴定:从送检的郑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85.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肇事双方表示互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6张;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证明、人员指纹卡、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肇事车辆信息查询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领取通知书、验毒报告、情况说明、赔偿协议、和解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谭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公鉴(理化)字[2020]102号《检验报告》、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检测报告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超过使用年限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导致其本人受伤,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损坏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肇事双方表示互相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郑洪江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邸连飞

检察官助理:姜星竹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和解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