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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91975********,朝鲜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街**委**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街**小区**栋**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和朋友金某某在本市锦江区喜树街的客户家中吃饭。其间,郑某某喝了约五两白酒和约四百毫升啤酒。

22日0时许,郑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黑色众泰牌小汽车搭载金某某从喜树街出发前往天府新区华阳街道。行驶至华阳街道剑南大道南段1288号门前路段时,汽车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汽车发生侧翻,仰翻在对向车道上。护栏碎片随后撞击了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川A*****沃尔沃牌小汽车,该车被迫停下,驾驶员向某某随后报警。事发后,正在事故附近执勤的辅警何某某和张某某立即赶到现场,将郑某某和金某某从车内救出。郑某某因害怕酒后驾驶一事被发现,便与金某某趁着辅警人员在忙着收拾现场散落物之机步行离开现场,行至约二、三百米远时,被何某某和张某某及时发现并带回现场。后交警来到现场,对郑某某作了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02mg/100mL。经鉴定,郑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01.6(±6.2)mg/100mL。经认定,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某某向向某某支付川A*****小汽车的维修费用共计65048元,向某某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具有逃逸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在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朝花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街**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801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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