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8********,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小区**栋**单元**,现住**。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年10月1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0月29日被解除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00时06分许,郑某某驾驶贵F0****号越野车搭趁来某某等人沿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由南往北方向0公里加300米处,追尾碰撞兰某某驾驶的贵FU****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郑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6.50mg/100ml,兰某某血液内未检出乙醇成分。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成雄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998557****;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