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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7〕3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排**号,现住宝坻区**街道**。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1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K****9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宝坻区南环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宝坻区钰化街道后高家口村北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郑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3毫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鉴定意见;

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

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秀明

2017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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